国家出台大学生就业七项措施
来源:编辑录入:OY 2009/5/2 9:48:50 10193
2009年1月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七项措施:
一、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二、 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直辖市以外的各地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三、 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五、 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高校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六、 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所有高校都要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七、 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摘自《北京晨报》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