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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翻供 庭审争论五大焦点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4/12/10 11:01:10 681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2014年12月09日20:29     

人民网北京12月9日电 (欧兴荣 实习生张胜磊)8日上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论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二审。被指在宿舍的饮水机中投放剧毒致使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当庭变供,称自己和黄洋无仇恨,没有杀人动机。其辩护方指出,有证据证明黄洋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死,黄洋死亡的原因,有可能是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13个半小时的庭审 没有当庭宣判

复旦投毒案二审经过漫长的13个半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进行一番激烈的辩论后,于12月8号23点33分结束,没有当庭宣判结果。林森浩在二审最后的陈述中表示希望双方家庭能走出阴影,即使维持原判也是对自己的报应。他还对父母、医学院老师等一一感谢。

  12月8日,被告人林森浩在法庭上出庭。新华社发

  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准备进入法院。

  受害人黄洋的父亲黄国强准备进入法院。

争论焦点一:饮水机中的毒是N-二甲基亚硝胺?

“非法生产、非常销售,且不按照储存条件进行储存的毒物,在复旦大学实验室躺了两年之久,能确定该毒物是N-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认为,毒物是网上购买的,售卖的也是根据书本自行制作的N-二甲基亚硝胺,在客观上无法完全证明本案中的毒物为N-二甲基亚硝胺,也不能完全证明黄洋死于该毒品。

对此,检方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人体体内都发现了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是到案后先做了有罪供述后,再取得了相关毒物证据;尽管是非法生产的毒物,但生产时间很长,销售也不止一批,销售者也证实毒物含N-二甲基亚硝胺为99%。而毒物含量到底有多少,林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确有不一致,但双方对于购买、试验、试验后放置地点等关键情节都能相互印证。

争论焦点二:饮水机中的N-二甲基亚硝胺剂量究竟有多少?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质疑,饮水机中的N-二甲基亚硝胺剂量究竟有多少?黄洋究竟喝了多少? 吐出来多少?

进入质证阶段,法庭当庭播放了公安机关对林森浩作案过程的演示还原录像。该视频显示,林森浩将饮水桶向后按住,露出一条缝隙,将溶液倒入水芯,又灌入了一整瓶农夫山泉。最终测量,饮水机里水量共计1100毫升。

但在昨天的庭审上,林森浩对这段侦查实验提出了异议:“二甲基亚硝胺是油状黄色物质,后来我又接出来一点水,查看水的颜色。”与一审开庭时的供述不同,林森浩称他自始至终没有使用注射器。对于饮水桶中水量,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表示,他们也曾做过还原实验,实验结果证明当时水量至少有1300毫升。对于药剂量,林森浩也做出了更正,认为当时N-二甲基亚硝胺为30ml。

争论焦点三:致黄洋死的“罪魁祸首”是N-二甲基亚硝胺还是爆发性乙肝?

林森浩的辩护团队邀请曾在公安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的法医证人胡志强到庭,他提出,黄洋死亡原因可能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的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而针对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N-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胡志强认为,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国家资格,检方鉴定程序等不合规定。

对于胡志强做出的相关结论,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检方同时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你再根据它出具结论,你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争论焦点四:林森浩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恶作剧”?

庭上,林森浩表示,之所以在饮水机中投放N-二甲基亚硝胺试剂,源于愚人节中黄洋口中的一个整人方法。林森浩称跟黄洋平时无怨恨,奖学金双方都有,也无考博名额之争,所以,对于判决书上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是错误的。实质上上诉人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争论焦点五:为何不提质谱图以供参考?又为何不做定量分析?

庭审中辩护人指出,按照水桶中1200毫升的量算,黄洋喝下去的不到致死量。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表示,辩护人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却迟迟未被拿出。

“只有定性,没有定量。”辩护人提出质疑,并希望检方能回答为何不提质谱图以供参考?又为何不做定量分析?辩护人称,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的证据经过多人的手才到了公安手中,即便是医学专业人员,也很难保证证据的纯粹性。

检方反驳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N-二甲基亚硝胺。检方同时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检方称,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辩方提出,同样是黄洋的尿液样本,“为何一开始司法鉴定所没有检测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出了N-二甲基亚硝胺”,对于这个问题,检方以证人证言称,两个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所以检测结果有出入属于正常。

检方:检方称林森浩的辩护不能支持 望法庭维持原判

检方认为,林森浩的供述与整人证言确有不一致,但双方对于购买、试验、试验后放置地点等关键情节都能相互印证。本案鉴定作出了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我们认为是充分的”;同时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黄洋死亡与暴发性乙型肝炎有关。因此检方认为重新鉴定没有必要。

在林森浩提出的并非真正杀人,而是出于恶作剧的心理,检方强调,所谓的“恶作剧”、“玩笑”确实有相关证据佐证,但他把其作为动机,“我们认为得不出这个结论”,更无法得出林“是为了伤害不是为了杀害”。对林森浩的这一辩解检方表示不予支持。

检方还表示,被害人家属多次致电检方要求维持原判,且林森浩在上诉澄清中未提供更多证据,因此综合各因素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法学教授:林森浩很难说他不是故意杀人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表示,林浩森恶作剧的说法缺乏依据,因为他选择的是致命的毒物,而不是普通的毒物。而且受害人中毒后,他放任自己行为产生的恶果,没有及时坦白弥补过错,导致受害人错失医治良机,这很难说它不是故意的。只能从他行为的动机判断他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这两种情况量刑还是有所区分的。

皮艺军指出,中国应试教育确实产生一批高分低能的孩子,而且有些孩子被父母溺爱过度,缺乏管教,他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缺乏挫折训练,一旦生活中受点小挫折,没有采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反而用某些极端的方式报复,很容易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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