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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卫平:依法治国依赖有效监督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4/12/1 9:37:45 502

来源:文汇报 2014年12月1日第5版

  
核心观点
       用制度防范公权力变异,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遏制腐败的重要路径。制度运作需要社会环境作支撑。法治监督公权力呼唤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只有当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社会氛围真正形成了,才能造成权力掌握者不敢腐、不愿腐、不想腐的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依法治国的全景图,扎实地实施这个战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监督。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监督”出现40次,是高频率词语之一,透现出以有效监督保证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讯号。

法治是遏制腐败的根本之道
        腐败现象滋生,直观原因是监督失效,但根本原因则是法治缺失。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凡是公权力运作的地方都存在腐败发生的空间。经验告诉人们,法治有力的国家往往腐败现象的程度较轻,不讲法治的国家腐败现象必然严重。严厉实施法治,是遏制腐败的根本之道。
腐败以满足个人贪欲为动机,侵蚀权力的公共属性,是对法治的公然挑战。腐败缘权力而生,而权力为人民所有,依法治国的核心精神就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反腐败决心坚定,举措不断推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打“老虎”、灭“苍蝇”,深得党心民心。然而,在一些地方,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的问题依然摆在面前,打造依法治国升级版,将反腐败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一届党中央的重大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而公权力治理则是重中之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离不开权力法治。依法治国必须对权力缺位进行监督,对权力越位进行阻止,对滥用权力的人和事说“不”。
法治遏制腐败的威力在于营造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社会氛围。权力是社会资源,又是利益工具,体现利益公共属性是权力使用的社会要求。用制度防范公权力变异,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遏制腐败的重要路径。制度运作需要社会环境作支撑。法治监督公权力呼唤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只有当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社会氛围真正形成了,才能造成权力掌握者不敢腐、不愿腐、不想腐的局面。

优势发挥取决于监督的合力作用
        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表明,有权力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世界上各个国家权力监督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展示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多姿多彩,其中先进的经验值得我国认真借鉴。但究竟作出怎样的制度安排和采取什么样的运作机制,则必须立足本国的国情,形成自身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权力监督的中国特色突出表现在监督的体系化,而不是单纯地采取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的方法。从现实看,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大框架已经搭建起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机构提出了监督体系的建设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的体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优势发挥取决于监督的合力作用。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形成系统性的监督制度架构,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衔接和配套支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建设的关键。从依法治国战略看,制度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由路径,法制奠定法治的基础,法治维护法制的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后面加上“化”字,不只是指全面的制度建构,更是指有效的制度执行。现实表明,“制度虚置”、“制度空转”、“制度规避”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制度选择性运用,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造成有制度而没有制度化的结果。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的体系优势必须以显示实效性为原则。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包括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要求。“法治监督”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新概念,监督的法治化意味着制约权力走上正道。
形式主义的监督就如隔靴抓痒,无济于事。有监督无实效,等于不监督。依法治国的思想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已经形成。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确立了国家治理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战略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权力的有效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一系列监督制度,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等;强调“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这样突出地强调监督制度,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下工夫建设好监督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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