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春秋-往事悠悠

揭秘秦城监狱首位犯人:建造秦城的公安部副部长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4/11/25 8:26:01 863

  来源:人民政协报  人民网>>文史>>口述史 2014年11月24日15:22  

李步云

       在一次民主与法制研讨会上,时任中国社科院副院长的邓力群做了主题发言,说“文革”期间他被关在秦城监狱隔离审查,这个关押高级政治犯的监狱很有意思,它是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负责建造的,但是第一个被关进去的就是他自己。
 

从“法制”到“法治”,看似一个字的改动,中国却走过了20年的历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犯也是公民”、“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以法治国”、“保障人权”……这些今天的平常提法,在中国当代法治史上却是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才被确立起来。

通过这些词汇背后的争论,我们看到中国法治观念的前进步伐……

———编者

确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观念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发表后,有读者写信给我说:“我很钦佩你,但是很担心你被打成右派”。

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界有两篇文章影响很大,都是《人民日报》发表的。1978年12月6日发表了我撰写的《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稍晚又有乔伟的《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两篇文章标志着法学界的思想解放开始了。

写这篇文章和我个人的生活经历有关系,也和“文革”有关系。当时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人心思法、人心思定、人心思治的情绪是很强烈的。大家开始突破理论禁区,以前不允许谈的问题现在可以讨论了。我想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法学的春天到来了,就开始写《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构思到写完不到半个月。

写这篇文章时,压力是有的,但是心里很坦然。“文革”期间我看到的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个案太多了。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值得突破,而且相对来说好突破一点。法律平等问题在1954年的宪法中有表述,但是在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被取消了。

文章发表后,国内国外反响比较大,我收到好多信件。其中一封陕西农村邮来的信,给我的印象很深。字迹很好,可能是个知识分子写的。他说“我很钦佩你,但是很担心你被打成右派”。因主张法律平等而被打成右派,并非没有先例。1957年“反右”运动,法学界弄了很多“右派”。当时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贾潜主张“砖瓦论”,说我们可以把资产阶级法律废除,但是不能一点也不继承,就好像房子被推倒,砖和瓦还是可以用的,结果被打成“右派”。学者杨兆龙,也是因为法律的继承性和平等问题,受到批判。

《红旗》杂志社主动请我用这个题目再写一篇文章,我对杂志社理论部的编辑说,这个题目你们要考虑,因为当时理论界和人大、政法部门中的主流看法是,“公民”和“人民”有严格区别,敌对势力是公民但不是人民,因此对他们不能讲平等,所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说法就有点问题。而且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用的是“人民在自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杂志社研究之后,还是决定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保持一致,使用“人民”这一概念。

这篇文章名叫《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比《人民日报》上的那篇长,是重写的。但《人民日报》上的那篇影响更大,外国的一个记者发了通讯,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法制上采取新政策的一个信号,当时供中央领导人看的“大参考”登了他的通讯。

确立“罪犯也是公民”的观念

《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发表以后,全国闹开了。监狱里边有人拿着《人民日报》说,“你看,我也是公民”。

我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是从《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开始的,接下来我还写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这篇文章的诞生有它的偶然因素。在一次民主与法制研讨会上,时任中国社科院副院长的邓力群做了主题发言,说“文革”期间他被关在秦城监狱隔离审查,这个关押高级政治犯的监狱很有意思,它是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负责建造的,但是第一个被关进去的就是他自己。邓力群说完这个之后,又讲了一个故事,给我很大的震动。他说他当时亲眼看到监管人员为了惩罚被审查的人,故意污辱犯人的事例。

这太不像话了,我决定要给罪犯写一篇文章。我找了我的朋友徐炳。他此前在《光明日报》上就张志新事件发表了一篇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章,有17个省的报纸转载了这篇文章,他写这篇文章前征询过我的意见,就这样认识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这篇文章,以我为主,是我俩共同起草的,刊登在1979年10月30日的《人民日报》上。

我在这篇文章中说,罪犯也是公民,他有很多权利,尽管剥夺了他很多自由,但他的财产、他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都要受到保护。文章发表以后,全国闹开了。监狱里边有人拿着《人民日报》说,你看,我也是公民。

该文引起很大的风波。我、人民日报、全国人大研究室,还有公安部劳改局,这四个地方都收到好几百封信,有反对的,也有支持的。有点名批评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也在一个文件上不点名地批评了两篇文章,其中一篇就是我的这篇《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我私交很好的一个同学也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发了一整版文章批评我这篇文章,不同意罪犯也是公民。

后来,公安部劳改局办公室主任李均仁跟我交换意见。他说:“李老师你的文章写得好,很多事我们以前没有想到,确实对我们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希望你再写。”虽然前一篇文章已经被高层批了,但后来我又写了《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发表在1980年第3期的《法学杂志》上。

为什么要写第二篇呢?第二篇有个核心的观点,就是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后,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当时法学界很多人认为,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所有的政治权利就都没有了。我说,这是不对的,只有四项政治权利没有了,其他政治权利是不能剥夺的,例如申诉、检举、控告、揭发……直到执行枪决之前,你都可以喊冤申诉,这个权利是不能剥夺的。这也是政治权利。

后来是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张友渔保了我,他说:“李步云这篇文章没有错,观点是对的,如果说有什么不足,顶多是说早了一点,现在我们这些老干部的权利还得不到保障呢,别说罪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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