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十八大之后,已经有14个地方的省(区、市)委调整了组织部长人选。异地调任的组织部长不仅籍贯所在地与就职地不同,仕途履历也与就职地没有关联。在28个省份中,有18位省级组织部长在就任现职前已有组织人事的工作经验,其中有7个省份的省委组织部长曾经在中组部工作过。
从当前加强吏治的反腐形势来看,负责遴选干部的组织部门无疑应该得到加强。因为“苍蝇”也好,“老虎”也罢,只要被提拔到相应的行政职位,其中没有一个不是经过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层层关卡与程序后被任命的。正因如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职能部门,如果失职,将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
在地域辽阔的行政管理范围内,垂直领导体制下的干部遴选,历来是国家政治和吏治中的难题。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大一统的中央政权,往往靠任用那些籍贯所在地与就职地不同,或者仕途履历与就职地没有关联的官员,作为忠诚于中央政府以及保证自身廉洁的重要措施,并且以不限地域范围的“科举”作为实现这一措施的制度化背景支持。这种措施,堪称古代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其在政治与吏治中的时代意义,为历史学家所称道。
异地调任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对于避免组织人事部门陷落在地方官场,实际上脱离中央管控,无疑是必要措施之一。这种措施,虽只是“之一”,但却是干部治理治标意义上的关键性措施。这个措施标志着干部治理已在治标与治本的临界点,是迈向治本的重要一步。这一步迈出后,治本性的制度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治标的措施趋向穷尽时,吏治治理措施的边际效益也将达到极限。在吏治上,治标的措施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只有把治标的措施使用到极限,治本的必要性才会显现出来。
异地调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乃至定期轮岗交流,这都是匡正吏治的必要条件。近代以来,政党政治成为国家治理的最重要表现形式。限制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落实公民权利,使权利成为权力的渊源,这成为吏治治理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措施以及制度化方向。限制权力,制衡权力,监督权力,是吏治制度化的根本所在。要让异地调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吏治边际效益最大化,就必须适时向限制权力这一吏治治本的目标再跨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