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加快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4/2/27 12:59:23 71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入系统地阐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和方法步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加快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团结奋斗。
深刻认识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的必然性
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对社会建设任务和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入、把握越来越准确、运用越来越科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提出城乡社区治理和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握发展大势,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和群众关切,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国从传统社会管理转向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志。
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必然要求。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基本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切实做到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社会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社会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改革社会领域体制机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和主张,加强党委领导,坚持政府负责,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
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作用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研判社会发展趋势、编制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制订社会政策和统筹社会治理方面的制度性设计、全局性事项管理等职能,发挥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事项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应完善社会治理考核机制和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
明确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提倡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鼓励市场主体承办公益慈善事业或以多种方式参与慈善、扶贫活动。教育和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杜绝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市场主体在社区建设中的责任,探索驻社区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共建和谐社区。
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增强社会自我调节、自我规范等功能。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协商谈判、规劝疏导,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推进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个体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他律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
深化城乡居民自治。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治理实践,以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鼓励居民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动员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支持居民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服务机构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待抚恤、计划生育、文教体卫、消费维权等工作,依法保证居民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足与规范管理不够问题并存,需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这四类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上,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检、监督、执法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相关部门负责财务税收、信贷融资、社会保障、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审计等管理工作。
尽快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明显,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应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行政机关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采用竞争方式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去除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色彩,发挥其积极作用。
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社会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有效方式。应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和机构。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内容和方式,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管理服务
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管理服务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需要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民政部门是城乡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敢于负责、主动作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同,在做好深化城乡居民自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构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理顺社区关系,整合社区资源,着力构建为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的综合性平台,统一承担人口登记、职业介绍、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文化健身、居家养老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加强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经常进行减灾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避灾救灾演练,使城乡社区居民熟悉灾害知识,掌握救灾自救技能。坚持平时宣传、灾前预防与应急处置并重,推进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结合,健全部门协同、基层组织负责、居民参与的社区减灾体制机制,提高城乡社区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发挥社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作用。在城乡社区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探索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安定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社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立足心理干预开展志愿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和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作用,开展专项社会关爱行动,对残疾流浪儿童、精神病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进行专业心理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作者为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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