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全面升级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YXY 2018/12/17 21:17:23 571
2018年12月05日08:08 来源:新闻晨报
激发创新活力 促进就业增长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本市今年发布实施的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的核心配套政策之一,《通知》紧紧围绕国家鼓励“双创”战略,立足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打响“四大品牌”的大局,适应创业工作的新形势、新矛盾、新变化,对本市相关创业扶持政策作了全新升级,从补社保、补场租、补载体、补首次创业等方面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打造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升级版”,进一步激发本市创新活力,促进小微、民营创业企业发展,使创新创业成为扩大就业的“增长极”、改善民生的“助推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四大关键词
看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亮点
上海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突出亮点,主要体现在“精准、扩面、提标、衔接”4个关键词上。
关键词1:精准
对特定群体首次创业给予补贴对创业团队给予场地补贴
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一大亮点是补短板,弥补了原有政策中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对特定群体、特定对象实施了精准扶持:
一是对毕业两年以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新增了首次创业一次性的8000元补贴政策,鼓励他们的创业热情,拓展就业新渠道。
二是将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覆盖对象延伸到孵化阶段,新政策规定对于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给予场地费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为创业初期的“小苗”加以悉心呵护。
关键词2:扩面
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鼓励多元人群创业
近年来在沪创业人群日趋多元化,为适应这一潮流趋势,帮助各类人群创业圆梦,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对象范围。
一是整合了原青年大学生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政策,整合后的社保补贴政策覆盖到了各类创业群体。
二是将相关政策进一步覆盖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以海纳百川的视野,鼓励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扎根上海。
三是将高校创业指导站延伸到中职院校。近年来,市人社、教育部门共同推动本市40所高校建立了创业指导站,其中不乏复旦、交大、同济等知名学府,为在校学子提供面对面、零距离的创业指导服务。针对当下中职院校学生普遍高涨的创业热情,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规定对中职院校的创业指导站给予同等的政策扶持。
关键词3:提标
加大补贴力度让创业者和服务载体多得益
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对有关补贴标准或补贴上限作了进一步提高。
比如,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为缓解初创企业用工成本高的难题,将原来每户每年最高2万元的补贴上限,调整为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每月最多补贴8人,按照当前标准计算年补贴额约6万元,补贴力度大幅提高,同时将补贴标准统一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此外,对于年度服务成效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创业指导站,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每档比原标准提高5万元。
关键词4:衔接
新老政策衔接,2018年12月1日是重要起止点
在政策调整中,注重了新老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老政策不少不断、新老政策无缝衔接,2018年12月1日是新政策实施的起始日期,也是新老政策衔接的一个关键节点。其中,对于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2018年12月1日起新创办的创业组织可申请享受新政策,之前成立的,按照老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政策补贴申请。对于微型非商事行为的自主创业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政策,考虑到市场规范管理的要求,2018年12月1日起停止该项政策的申请受理,正在享受的,可继续享受补贴至3年期满。
数字点击 创业带动就业四项补贴政策
1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8人上限,36个月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同一名法定代表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
“初创期”根据带动本市就业人数每人每年最高补贴3000元 “孵化期”最高补贴10000元
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在继续完善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孵化期的创业团队也纳入房租补贴政策范围,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在孵化成功、创办组织后给予补贴。具体政策如下:
(1)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2)创业团队场地费补贴
补贴对象: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
补贴标准: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总额不超过10000元。
3 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政策
首次创办组织满一年,一次性补贴8000元
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创业者,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请政策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8000元。
4 鼓励创业专项补贴
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延续并完善了本市鼓励创业专项补贴政策,其中,对于参加国家级和市级相关创业大赛并获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补贴,获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补贴。对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了分级评估机制,根据孵化成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对于创业指导站,建设评估达标的,给予学校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同时完善了分级评估机制,根据服务成效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鼓励创新创业是扩大就业、促进劳动者创富增收的积极举措,也是培育发展新动能、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2009年至2017年,本市连续实施了三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累计帮扶引领成功创业10.6万人,带动就业82.5万人,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益。2018年以来,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高质量就业的要求,本市启动实施了第四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提出未来五年全市要帮扶引领成功创业5万人、成立三年以内的初创组织每年创造就业岗位不低于30万人的目标任务,并且在发展社区、校区、园区创业载体上提出了具体指标要求,大力促进三区融合贯通,夯实覆盖全域的创业支撑平台。
(责编:陈晨、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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