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院二审宣判“劳教妈妈”胜诉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3/7/16 12:13:12 763
2013年7月16日 来源:文汇报第10版
唐慧:最希望回到自己的生活
昨天,备受关注的湖南“劳教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图为唐慧与律师徐利平在法庭上。 图/CFP 本报记者 郑蔚
7月15日,是中国司法改革史上值得记载的一天:上午9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上诉人“劳教妈妈”唐慧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唐慧胜诉。
律师:宣判前唐慧很焦虑
“劳教妈妈”唐慧案,曾被认为是中国劳教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案件。今年1月,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4月1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判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唐慧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5月15日,湖南省高院受理该上诉案。5、6月间,湖南省高院曾推进双方调解,但永州市劳教委情愿赔偿唐慧10万元,也不同意书面赔礼道歉,以致调解未成。7月2日,湖南省高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7月14日晚上,记者分别与唐慧和她的律师徐利平通话。徐利平告诉记者,明天的开庭内容就是宣判,唐慧十分紧张。徐利平担心万一败诉,唐慧会承受不了精神压力,所以原来不打算出庭的他还是决定从杭州赶到长沙,陪同唐慧出庭,身为一名义务律师要“站好最后一班岗”。与上次湖南省高院开庭前曾充满获胜希望相比,唐慧对这次的宣判显得十分焦虑。
上午开庭前,唐慧没有接受媒体的采访,但仍穿着上次省高院开庭时穿的黑底白点连衣裙,戴着女儿“乐乐”给她买的只有8元钱的项链。与上次开庭不同的是,这次省高院没有禁止旁听的媒体记者携带照相机和摄像机进入法庭。
法院:永州劳教委已履行道歉义务
上午9点,唐慧案二审准时开庭。开庭后,审判长张坤世直接宣读了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依法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其撤销的法定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法院表示,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的效力追溯至该决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但对于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在7月2日省高院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曾当着旁听的媒体记者和群众的面,公开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可以认为唐慧的此项诉讼请求对方已经履行。
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永劳赔决字(2013)第01号行政赔偿决定;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182.35元/天×9天);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唐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唐慧:用新的心态眼光看世界
法庭宣判后,唐慧双眼潮红,克制着没有淌下眼泪。
如果正义的到来比人们期待的时间要晚,并不意味着正义不存在,只是正义还在艰难跋涉。这过程在旁人看来或许只有一步之遥,但正义依然走得比人们想象得要艰难。这不是正义在偷懒,也许是因为正义的脚步永远是沉重的。值得庆幸的是,在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尽管很艰难,但公平和正义永不放弃,因为没有公平和正义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
徐利平认为,判决结果对唐慧是一个安慰,对唐慧本人的命运也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希望她恢复平静,回归到正常的生活状态中去。
唐慧告诉记者,自己头顶上的乌云过去了,现在最希望的就是好好休息一下,回到自己的生活中去。
永州中院一审判决败诉后,唐慧和女儿“乐乐”都小心翼翼地回避这个话题,从来没有谈起过。这一回,唐慧告诉记者:“乐乐”也一定从网上看到了胜诉的消息,自己会找个合适的机会和女儿谈谈这件事。
尽管“永州11岁幼女被强迫卖淫案”还有诸多疑点,但唐慧今天已经用新的心态和眼光来看待这些了。她说:“我已经相信法院是公正的,所以我想违法的人早晚一定会受到追究。”
“我的小店已经开张了,我最大的心愿就是把小店开好,挣钱供女儿读书。”此前,记者曾多次采访唐慧,从来没有见过她的笑容。今天,唐慧第一次笑出了声。 (本报长沙7月15日专电)
法律讨不回一纸道歉
图为终审宣判后,唐慧在法庭外接受媒体采访。 新华社发
袁夏良
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昨天作出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被驳回。唐慧胜诉了吗?“我更看重书面道歉,经济赔偿只是象征性的。”法律没有给她最希望得到的支持。
唐慧案世人皆知,不再赘述。对唐慧来说,能在终审判决中获得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属幸运。数额虽小,意义重大。然而,通过法律却讨不回一纸道歉,决不是“深深的遗憾”那么简单。
民众不是法学家,但是有逻辑头脑。既然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法律已经站在唐慧一边,认定对唐慧的劳教是个错案;是错案,为什么不能获得一纸道歉?法律是每个公民的护身符,有什么比维护人的自由更神圣的使命?难道人的自由的权利轻于一纸道歉?
法官解释说: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算释得神奇!以法官的法理常识,做这样的解释,怕是连自己都骗不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同样,法律也没有禁止过书面形式的道歉,这不是一种带有倾向的“自由裁量”吗?
唐慧被劳教案,更深层的是反映了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劳教制度的弊端。由于制度上的先天缺陷,很容易在人的问题上出大错。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市劳教委主任蒋建湘庭审后说,唐慧多次违法上访,区公安分局多次向他呈报要对唐慧进行劳教,他都是以教育训诫的方式处理,但唐慧“不听劝解,屡教不改”,才做出劳教的决定。“我签那个字,也是没办法的。”签个字就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这是现代司法的程序吗?值得深思。
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进步,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这是唐慧案所具有的标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