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系列解读之一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权申请再次诊断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3/5/1 9:55:06 629
“预防被精神病一个非常大的原则,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唐宏宇认为,自愿原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关口。这一点在该法的第30条有明确的表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除了明确的自愿诊疗原则,法律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也注重了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胡纪念对这些措施进行了解读,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二,定期评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应该定期对已经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经过检查不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该及时通知患者以及监护人,及早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在收治精神障碍患者这方面,是不是已经依法进行或者有不法的行为,也要进行监督。
第四,司法救济。患者或者监护人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相关部门,任何其他的人,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有侵害了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纪念指出,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这条宗旨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被精神病”的,但客观上是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保障。法律从具体的设计方面对患者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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