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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系列解读之一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权申请再次诊断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3/5/1 9:55:06 629

 2013年04月26日07:59    来源: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

         人民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 马晓慧)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开始实施。法律如何看待“被精神病”现象?22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胡纪念在做客人民网,围绕“法律对精神障碍诊疗的规定”的话题与网友深入交流,并对该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自愿原则把好第一道关口

“预防被精神病一个非常大的原则,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唐宏宇认为,自愿原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关口。这一点在该法的第30条有明确的表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患者都是自愿住院,有些患者也可以依法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收治,但必须满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条件。法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患者必须是经过明确诊断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第二个,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或者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的。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患者才能够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如果不满足这种条件,不管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的原则。

有效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除了明确的自愿诊疗原则,法律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也注重了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胡纪念对这些措施进行了解读,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精神卫生法》在第32条到35条对这两项制度进行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定。如果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治疗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再次诊断。如果对再次诊断要求住院治疗没有异议的话,就到此为止。如果对再次诊断还有异议的话,可以依法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做医学鉴定。

第二,定期评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应该定期对已经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经过检查不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该及时通知患者以及监护人,及早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在收治精神障碍患者这方面,是不是已经依法进行或者有不法的行为,也要进行监督。

第四,司法救济。患者或者监护人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相关部门,任何其他的人,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有侵害了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体设计提供有力保障

胡纪念指出,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这条宗旨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被精神病”的,但客观上是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保障。法律从具体的设计方面对患者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比如,对精神疾病的就诊环节——送诊、诊断、治疗、出院,整个程序都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医疗相关人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来进行。被当作精神病患者来进行诊断治疗的人员,也有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法律同时也为相关的机构、部门和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不当执法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整体构成了一个比较严密,也是非常有效的总体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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