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大家论道)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3/4/3 9:40:16 738
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涉及不同行业、地区和人群的切身利益,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并不容易。如何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已取得的进展?如何把握重点和难点,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向深入?如何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本期“大家论道”中,几位专家围绕这些问题谈了看法和建议。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要进一步增进公平,也要有效提高效率,两方面都不可偏废。收入分配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中央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近10年来,我国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不断加大涉农补贴力度,到2011年末2000多万城市居民和5000多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810元,比2002年增长1.8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977元,比10年前增加4355元,并出现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的趋势。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一些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必须通过总体性收入分配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内容,又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需、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利益导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牵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企和民企的关系、劳动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关系、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依靠什么、保护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淘汰什么都要落实到经济利益导向上,才能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动力机制和倒逼机制,从而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扩大内需的关键。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内需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消费是居民收入的函数。扩大内需,需要缩小城乡差距,适当提高农民的收入;需要缩小贫富差距,适当提高困难群体的收入;需要缩小行业差距,适当提高简单劳动者的收入;需要缩小区域差距,适当提高欠发达地区的收入,从而全面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制度性的改善民生举措。保障和改善民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事一议,有多少新增的钱就办多少事,这是一种打补丁的办法;另一种是加强制度建设,增量和存量的钱一并考虑,通过制度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属于后一种。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改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在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同时,逐渐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应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缩小收入差距。比如,通过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转移支付,缩小城乡、区域收入差距;通过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适当限制高收入群体的增长,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是如何理顺社会分配关系。特别是如何通过加强规制理顺垄断性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如何通过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理顺城乡收入分配关系,如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理顺资本所有者、经理层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
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努力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需要强调,改革没有免费的午餐。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各类人群都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体,不仅要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守望者,更要做参与者。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需要各个社会主体依法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在不断做大蛋糕的过程中更好地切分蛋糕。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攸关社会财富分配格局调整和人们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三部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勾勒了全体人民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向共同富裕迈进的路线图。制定科学的配套方案、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将这一路线图变为现实,前提是深化对这一改革的认识,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增强深化改革的信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建立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但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居民收入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和一线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的状况亟待改变,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及利益失衡格局亟待调整,一些领域存在的分配秩序失范及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现象亟待规制。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公正分配、规范分配的原则下构建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引导全体人民勤劳致富、合法致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应该看到,利益格局失衡、分配秩序失范的现状是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深化改革不是对原有格局与路径的简单修补,而是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对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与分配方式进行全方位改革。因而,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坚定不移、统筹协调、多管齐下地循序推进。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实上已经行进在路上。近几年,伴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持续提高,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增值税等的税制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财政对“三农”与民生投入的大幅增长,以及全民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成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性跨越,社会财富分配格局正在发生明显变化,基尼系数持续恶化与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这些是前一阶段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的初步成效,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坚定信心、保持耐心,按照既定目标持续深化改革。
把握两个重要问题
解决现实问题与稳定预期并重。当前一些与收入分配有关的社会问题突出,部分群众的不公平感与不安全感上升,很大一部分原因并不是人们的收入与生活水平下降,而是缺乏稳定预期。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要重视解决现实中的紧迫问题,又要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为全体人民提供稳定、安全的预期。有了良好预期,就会对未来的生活有信心,就能够化解时下的不安与焦虑。
初次分配改革与再分配改革协同推进。初次分配重点是调整政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它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初始分配格局,是改革的重点领域。然而,初次分配环节关系复杂,如果利益分配结构急剧变动,就会影响就业与经济增长,所以必须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初次分配改革。而主要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再分配机制改革,更适合快速推进。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密切关联、相互影响,在改革中须协同推进,避免顾此失彼。只有统筹考虑、缓急有度、协同推进,才能实现深化改革的预期目标。
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
进一步明确量化指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两个同步”、“两个提高”、“一个倍增”,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下一步,应对这些目标进行量化。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应达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50%,全口径社会保障投入宜达到GDP的15%—20%(其中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收入的20%—30%),保障性住房能够满足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20%—25%,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提高到50%—55%,努力把基尼系数控制在0.4以内。
着力提高劳动报酬。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提高劳动报酬更是现阶段的核心任务。提高劳动报酬,应统筹考虑工资、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在实现工资增长的同时更加关注劳动者一生总收益的增长,切实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增进其职业福利权益。工资通常由市场机制决定,社会保险由法律规定,职业福利则可以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而要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的调节作用,又需以政府作用发挥到位为前提,如制定合适的最低工资标准、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强化劳动监察、明确职业福利等;同时,出台明确政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与工资阳光化,杜绝福利腐败,提高国企收益上缴比例。这不是对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干扰,而是确保分配公平底线并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在税制改革方面,除了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外,还需努力推进房地产税等财产税的征缴。在财政资源分配上,需尽快推行全口径预算,在充分利用增量改革改善分配结构的同时,对存量结构加以调整,以确保民生福利方面的投入持续增长。应建立土地收益、国企收益的分享制度。社会保障是保障民生和调节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必须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同时,着力优化制度安排,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尽快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在优化中走向定型、稳定。其中,养老保险制度应抓紧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尽快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步实现同代人的负担公平、待遇公平;医疗保险应加快推进城乡统筹与制度整合,实现医疗保险监管、经办、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社会救助制度应规范程序、严肃法纪并走向专业化;保障性住房分配应确保底线公平,完善申请程序,健全法纪和退出机制。还应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合理地促进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加快解决社区养老服务与托幼服务严重短缺问题。
通过法制建设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这包括完善预算法、税法及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定转移支付法、阳光工资法等。只有将收入分配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更好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确保低收入者收入增长,并消除收入分配领域的灰色地带,使灰色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法化、不合理部分被取缔。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税收和社会保障是再分配环节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制度安排,而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在很多国家超过了税收。因此,应高度重视并发挥好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差距、改善收入分配的功能和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初步显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明显而直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收入低于贫困线的居民给予生活救助和保障,解决社会贫困问题,针对性强。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对农村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的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成员的五保制度,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11年,全国7582.5万城乡居民享受低保待遇,另有551万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19.3万城市“三无”救济人员。各级财政用于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支出1449.3亿元,平均为每人增加收入1782元,直接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显著。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基于社会风险的大数法则设计的人群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和收入延期支付制度。很多国家社会保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1/3甚至1/2,占GDP的1/5甚至1/3,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很大。调查显示,2012年社会保险收入占调查对象人均收入的14.5%,已成为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部分老年居民收入的唯一来源。根据测算,社会保险收入使全部样本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04,起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保险中一些项目如果待遇差距过大、基金积累型制度比重过高,也会对收入分配产生逆调节作用。调查发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介入实际上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工养老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收入差距。
社会福利保证收入较低的人群能够得到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社会福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除了面向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狭义福利,还有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广义福利,比如教育福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社会福利保证收入较低的人群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相当于以公共财政的方式为他们购买公共服务,向他们转移收入。一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或社会福利水平越高,其转移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就越强。当然,一些高福利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不考虑经济效率和承受能力的高福利是不可持续的。目前,我国社会福利总体不足,仍需大力发展。
把社会保障制度建成调节收入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
当前,我国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增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社会保障制度建成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建立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长效机制,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向城乡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向农村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二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与城乡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实现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也需提高统筹层次。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特别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基本保障制度的设计,应重点考虑中低收入人口和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需求。四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与补偿机制。应适当调整基本社会保障项目的缴费率,或探索灵活费率制。加大社会统筹的比重,适当降低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在坚持总体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建立差异化的待遇调整机制,重点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五是改进社会保障的管理与服务。大力发展以教育、卫生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体系。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增强公平性,提高效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蒋跃新作(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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