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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索赔超3万不得私了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2/8/29 22:25:53 746

来源:文汇报 2012年08月29日

上海明起实施新规维护医疗机构秩序7类行为"一制止、二告知、三带离"


      
       本报讯 (记者刘栋)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的医患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前往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日前,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通告的通知》,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公安机关将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将强制带离现场。通知将于2012年8月30日起实施。
  自2011年8月上海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以来,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医患纠纷2272余件,调解成功1623件。《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专职负责投诉的部门,并设立专窗配置专职人员,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并主动告知医患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主动受理、调解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规定,公安机关将对7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按照"一制止、二告知、三带离"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拘留的将一律拘留,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7类行为是: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盗窃、抢夺公私财物;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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