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拟规定学位论文作假3年内禁授学位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2/7/17 10:48:30 531
2012年07月17日03:55 来源:京华时报 人民网
本报讯(记者 孙乾 周逸梅)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于论文作假者加大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如果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3年内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论文作假撤销学位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教育部根据《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起草了《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7月16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间接受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着重规范的学位论文主要是指,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其中规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被发现有以上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者,如果为在读学生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
“枪手”最轻“记过”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如果发现有人员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被处罚前仍可申辩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本单位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由其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同时,依据本办法对学位申请者、学生、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处理单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被处罚者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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