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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6/12/3 9:16:41 223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03日   07 版)

  本报沈阳12月2日电  (记者徐隽)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再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高校师生、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正义永恒
 

徐 隽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12月2日,当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判决宣读到此时,旁听席上已是一片啜泣声,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更是抑制不住内心的情感,老泪纵横。

  这是一份迟到了20多年的无罪判决。它的到来令人心情复杂,这当中既有欣慰,也有遗憾。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少见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方式,让真相大白,终于还聂树斌以清白,啃下了中国司法史上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案”;遗憾的是,人命已逝,再多的努力都难以完全弥补冤案错案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创伤。

  “我对判决感到满意,但是再满意,我的儿也不会回来了。”张焕枝的悲喜交加警示人们,从每一次平反昭雪中汲取深刻教训,让冤假错案不再发生,才能真正告慰像聂树斌一样的无辜者和所有为事实真相奔走呼吁的人。

  聂树斌案的教训是深刻的。比如,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不放过任何疑点,使公正裁判奠基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

  司法机关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聂树斌案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对这类历史疑案,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考虑当时的执法理念、执法条件、执法水平,不纠缠于细枝末节,但对其中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是否能够认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应该态度鲜明、不回避、不含糊,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多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在平反聂树斌案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程序创新,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体现了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

  “聂树斌案这块硬骨头都啃下了,还有什么冤假错案不能被纠正?”旁听宣判的一位法学教授说。由此可见,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提振了人们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信心,提振了人们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正义永恒!”这是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对记者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对聂树斌案而言,正义的确来得太不容易了,但正义不会缺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纠正都将为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注解,每一个个案正义的实现,都将为司法积累更大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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