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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社保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答复人民网网友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2/6/6 8:18:32 664

2012年06月06日04:26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杨迪)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就业优惠政策”、“外籍(海归)人才在华就业”、“退休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及“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全文如下:

    
 一、落实各种配套法规,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方便群众参保 

    1.年龄大的异地就业,是不是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样能保障权益吗?

    人民网网友:我今年50岁了,要去外地一个企业工作,最近我看了人社部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于我这种年龄大的异地就业,是不是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样能保障我的权益吗?(网友“大哥” IP:221.192.150.★)

    人社部回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从而有效保障他们的权益。

    2.跨地区流动就业是不是很麻烦?是不是要自己往返两地办理转移手续?

    人民网网友:我是在广州打工的农民工,马上要换一份在东莞的新工作了,请问办理参保、缴费、转移手续是不是很麻烦?跨地区流动就业是不是要自己往返两地办理转移手续?(网友“老鱼头” IP:221.192.148.★)

    人社部回应:跨地区流动就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流程如下。参保人在跨省流动前,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流动就业参保后,由新用人单位或本人在新参保地填写《转续申请表》,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如当时未开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与原参保地联系补办。之后转续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完成了,新参保地审核申请符合转续条件后,向原参保地发出《转续联系函》,两地社保经办机构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和接续,最后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跨地区流动就业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很方便,特别是你在东莞有就业单位,并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只需你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东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东莞医保经办机构会按照规定与广州医保经办机构联系,为你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各种手续,不用你自己往返两地办理。

    3.就业不稳定,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吗?若二者要转换,养老金待遇怎么算?如何做好两种制度的衔接?

    人民网网友:我的就业状况一直不稳定。两个月前,我又一次结束了劳动合同,现在处于失业状态。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吗?如果就业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怎么享受?如何做好两种制度的衔接?(匿名网友 IP:221.92.14.★)

    人社部回应:按照现行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力争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4.实现异地医保到底难在哪儿?

    人民网网友:跨地区医保不通这个问题一直都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退休老人无法异地医保,很多被迫空巢,也已经是屡见不鲜。异地医保到底难在哪儿?导致医疗保障保险异地报销难的原因都有哪些?(网友“老鱼头” IP:221.192.148.★)

    人社部回应:实现异地就医结算难点在于基本医疗保险多为市级统筹,有的还是县、区级统筹,各统筹地区筹资和待遇水平差异大,标准尚不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等。

    人社部要求各地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通过扩大医疗保险联网范围、邮寄报销、在人员集中的地区设立办事机构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地就医结算。目前,福建、云南在省内异地就医已经可以直接结算,浙江、湖南、江苏等省正在推进之中,25个省、市级经办机构开展了跨省直接结算探索。

    5.目前有没有医保全国联网的大致思路?

    人民网网友:解决退休老人异地就医问题,能不能实行医保全国联网统筹?现在各地信息网络平台都封闭着,如果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披露制度,那就可以推进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了。请问领导,目前有没有医保全国联网的大致思路?(匿名网友 IP:58.68.145.★)

    人社部回应:为适应人员流动幅度和频率的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医改文件要求,我们将结合金保工程推进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分三个层次逐步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一是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同城无异地。据初步统计,全国391个市级行政区中,226个已经初步实现市级统筹,比例为57.8%。到今年底,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将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将积极探索实现省级统筹。二是对于省内异地就医,通过实行省内联网,解决结算不便问题。目前,福建、江苏、湖南、云南、浙江、广东、青海、江西等8省已经实现或启动省内异地联网结算。三是对跨省的异地就医,通过省际协调、参保地和就医地协商的办法,探索实行点对点联网结算,解决流动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就医、就地结算。目前,上海与15个地区, 广州与成都、海南都签订了委托报销协议,天津与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海南、宁夏和新疆兵团7个省签订了跨省协作框架协议。在暂不能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在建立协作机制的地区,这种办法可以方便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减轻个人负担。

    全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是封闭的,该系统建设是“金保工程”的一部分。我部从2002年开始进行“金保工程”建设,总体目标是建设成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覆盖全国的统一的、支持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目前工程建设已完成,应用功能已基本完善。

    医疗保险要实现全国联网,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信息网络系统全覆盖、各项业务管理标准统一、社会保障卡统一以及全国结算中心的建立。目前,全国劳动保障专网已实现全国范围的部省连通,省市联网已完成90%以上;各地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正在逐步统一,全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一的核心应用软件,已在全国近400多个地市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工作正在大力推进;部本级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建设也在抓紧建设中,可以说医疗保险全国联网的技术条件已逐步具备。在业务管理标准方面,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是基于县级统筹的基金筹集模式,各地管理差异明显,因此各项业务管理标准建立和统一的工作难度相对较大。对此,我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早在几年前就着手研究,并组成由若干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研究工作组,拟制定出一套现阶段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另外,我部正在积极推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同时,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互联网服务渠道和社区信息平台也在加快建设,这将逐步为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实现“异地居住、直接结算”、“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

    6.经济水平差不多的地方能不能实现医保统筹?

    人民网网友:好多社保专家们说异地医保不现实,原因是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大。那经济水平差不多的地方能不能实现医保统筹呢?如果在政策相似的省市、甚至是县级进行医保转移接续,能够为将来的全国联网医保奠定基础吗?(网友“嘻嘻嘻笑” IP:125.39.39.★)    

    人社部回应: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基金调剂,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1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要逐步做到省级统筹。经过努力,目前医疗保险已经全面实现地级统筹,同时,通过开展异地就业结算,加强医保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下一步,随着医保省级统筹工作的稳步推进,相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将会得到越来越便捷的服务。

    二、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何时实现同工同酬?  

    人民网网友:我被自己所在的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纺织厂担任文员。但工作半年后,发现无论自己工作多努力,工资和奖金都是全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作岗位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还不能享受该纺织厂给予员工的任何福利待遇。我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因派遣受到歧视。经多次向公司领导争取同工同酬未果。请问人社部领导,像我们这种劳务派遣人员何时才能实现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网友“期待同工同酬” IP:198.12.108.★)

    人社部回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确实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对此,一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全国人大修改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时,我们将提出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的立法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在制定《劳务派遣规定》时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对相同工作岗位上本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加大医药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付费方式改革

    1.能否将一些高价药纳入报销目录?

    人民网网友:现在还是有好多药物没纳入医保,罕见病患者昂贵的医疗费用一直牵动人心。比如癌症病人的化疗费用和药物。国家能否将一些高价药纳入报销目录,从而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网友“清源” IP:221.102.18.★)

    人社部回应: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设计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主体层次,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密切相关。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医保的总体筹资还比较有限,只能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通过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由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三个部分组成,共收载药品2196种,基本涵盖了临床常用药品。目录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甲乙两类,其中甲类药品为每个最小分类下临床治疗首选的代表性药物,一般价格较低;乙类药品为可供临床根据个体差异选择使用的药物,包括了部分价格较高的药品。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对乙类药品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各地普遍执行使用,基本能够满足临床及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同时促进了医疗机构及医师用药行为规范,确保了参保人员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当前医疗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医保药品目录确实未能涵盖所有肿瘤和罕见病的治疗药物。为此,国家规定,对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统筹地区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如确属治疗必需,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此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还可以通过各种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来解决。

    下一步,随着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新药特药的安全有效性的认可度进一步提高,逐步将罕见病患者急需的特效药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希望研究解决医院对参保人员多开药、开贵药的问题。

    人民网网友:去医院看病时,医生都会问是否参加医保。如果有医保就要额外多开药、开贵药。这样一算用医保还不如不用医保省钱呢。本来是国家为了百姓着想,帮助老百姓在医疗上省费用,可这样一来,算来算去国家补的钱最终还是让医院给得了。希望在推进医疗体制改革的时候专门就医院对参保人员多开药、开贵药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匿名网友 IP:221.206.130.★)

    人社部回应: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持续提高,2011年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达到75%,居民医保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也接近70%。但许多群众感觉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却没有明显减少,其重要原因就是快速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了医保支付水平提高带来的效果。当然,从国际情况看,医疗总费用快速攀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不可否认,也确实存在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度治疗的问题。为此,我们立足职能职责重点作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付费方式改革。鼓励地方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取代原有按项目为主的付费方式,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节约医疗资源获得更多的收入,发挥他们自身开展合理医疗的积极性。

    二是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一方面,在传统的次均费用、住院天数等指标控制和处方审核的基础上,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实时监控。目前,国家正在研发统一的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细化协议管理,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库,将管理由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师。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管。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有效监控依赖于临床路径、诊疗指南、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在技术标准建立、违规医疗行为通报、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形成合力。

    四、立足国情,不断推进退休制度改革

    1、弹性退休制度今年会有什么明确的实施方案出台吗?
 
    人民网网友:弹性退休制度今年会有什么明确的实施方案出台吗?社会上对弹性退休制度的争议很大,希望人社部尽快有一个明确的方案。(匿名网友 IP:115.236.22.★)

    2、请领导预测一下“弹性退休制”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会带来什么影响?

    人民网网友:目前在研究的弹性退休制还处于调研和政策分析阶段,何时能出台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人社部领导能否预测一下现实性和可行性?会带来什么影响?我们这些整天起早贪黑打工的下岗工人真的很期盼一个公平合理的退休制度。(匿名网友 IP:58.119.6.★) 

    人社部回应:退休年龄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涉及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供求、代际关系、社会保障基金平衡等多方面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对于延长企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有观点认为,延长退休年龄有利于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特别是充分发挥高级专业人员等“短缺”群体的作用,拓展个人的职业发展空间,增加退休后收入;同时,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也有观点认为,当前我国就业形势总体仍是供大于求,延长退休年龄,可能会挤压岗位供给,进一步加剧就业紧张形势。

    两种观点各有道理。我们正在对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在总结国内外一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科学论证,随着社会共识逐步增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

    五、进一步落实就业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就业

    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免缴五年社保费用。

    人民网网友:新就业人员刚进入工作岗位时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城市生活成本高,存在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困境,高比例的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有人大代表就建议,把个人交的部分免掉,企业交的部分也免掉,把免掉的部分当做他(新就业者)的收入发给他。这样他们的生活压力可能会低一点。请问人社部领导,觉得这种方案可行吗?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扩大内需方面,有没有什么直接的促进作用?(匿名网友 IP:125.39.39.★)

    人社部回应: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任何人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新就业人员如果不缴费或缴费时间短,会直接影响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水平高低,对就业人员而言个人损失更大。如果允许新就业人员不缴费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会造成对其他缴费人员的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对新就业人员的扶持,实现社会公平和扩大内需等方面,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补助政策。近年来,国家颁布和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法律法规,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减轻其个人压力;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实践证明这些举措有针对性地减轻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压力。

    目前,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新就业人员是否适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应视其是否属于本省就业困难人员而定。

    六、完善政策,创造外籍及海归人才的就业环境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落实得怎样了?对外籍海归人才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有哪些优惠措施?

    人民网网友:我是一个海外留学生,虽然已经取得了外籍,但我仍然想归国创业,国家政策的扶持是吸引我们这些人回国的一个主要原因。如今,我们很关注在中国设立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请问国家人社部领导,这一制度现在落实得怎样了?对外籍海归人才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有哪些便利条件和优良待遇等规定?(匿名网友 IP:116.114.22.★)

    人社部回应:永久居留政策,即绿卡政策,是一个国家长期引进外籍人才、让外籍人才扎根的基本政策保障,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我国“绿卡”制度自2004年8月由公安部、外交部启动实施以来,已成为我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迅速发展,我国绿卡门槛过高、程序复杂、适用范围小、相关待遇不够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研究解决。2010年起,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我部和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赋予中国“绿卡”相关国民待遇和降低中国“绿卡”门槛的办法。目前文件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实施。

    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引进和用好海外留学人才提供政策保障。在国家层面,我部等10余个部门和单位出台了50多个文件,内容涉及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为国服务、回国安置、科研经费资助、入出境和居留便利、通关、落户、子女上学、计划生育等十几个方面。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吸引、支持、鼓励的政策措施。通过搭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回国创业、为国服务三位一体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施重点工程,健全服务体系,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推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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