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国强:认清形势 坚定信心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来源:同济医学院关工委编辑录入:oy 2012/5/21 9:08:26 1500
第一,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之一。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9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不断深化对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认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我们坚持把加强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基础工作。近年来,中央在全党相继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我们还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命名一批全国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组织“扬正气、促和谐”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等,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更加巩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
我们坚持把健全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制定或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一批重要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明确任务和要求后,我们及时将有关任务分解落实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与单位,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在抓制度建立的同时,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制度的责任制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性。
我们坚持把强化监督作为反腐倡廉的关键。着力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前移监督关口。通过加强巡视工作,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其他形式的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等,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规范透明。比如,巡视工作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把巡视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巡视工作边实践边探索,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中央巡视组共完成对30个省(区、市)、12家中央金融单位和13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巡视,向中央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164条,向被巡视地区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321条,发现并向有关部门移交了一批反映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各省(区、市)、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也积极开展对所属单位的巡视。通过开展巡视工作,有力推动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我们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以及财税、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逐步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2010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南京市召开了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基层创造的一批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
我们坚持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通过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等,认真解决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基金资金监管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比如,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共纠正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2.3万个,涉及金额175.5亿元;纠正和查处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约4.6万个;取消教育收费项目3764项,查处各类教育乱收费问题涉及金额16亿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16.5万件;查处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方面违纪违法问题9800多件,涉及金额82亿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论职位多高,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就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切实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我们注重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3.5万件,结案44.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607人,立案件数、结案件数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逐年增长;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50244件,涉案金额125.4亿元。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刘志军、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康日新、黄瑶、宋勇、许宗衡等一批大案要案,各地区各部门也查处了一批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要影响的案件。通过查办案件,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彰显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在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我们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严肃办案纪律、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使办案质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我们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建立健全“一案两报告”等制度,加强案件剖析和情况通报,有针对性地总结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力求达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批制度、深化一批改革的效果。我们坚持讲求政策策略,把握总体形势,改进宣传报道,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
这些年来,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地保证了党和国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捍卫了党纪国法的尊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纯洁了党的组织和队伍,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据国家统计局民意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2003年为51.9%,2008年为65.5%,2010年达到70.6%;人民群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2003年为68.1%,2008年为81.6%,2010年达到83.8%,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国际社会也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中国的反腐败成绩是“足以同在中国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解决温饱问题、极大地消除贫困相提并论的一个巨大贡献”。
第二,要清醒认识当前消极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在充分肯定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腐败行为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主要表现在: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依然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现象严重,土地、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监管薄弱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突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依然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 “一把手”腐败问题仍然严重。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16082人,其中,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一把手”3362人,占同期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的38.4%。同时,一些基层管理部门和基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增多。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共处分基层站所工作人员38464人。比如,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利用职权违规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谋取巨额利益,同时犯有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违纪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三是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比如,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李培英,贪污公款8250万元,索要、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元;先后多次到境外赌博,赌资特别巨大。李培英被依法判处死刑。
四是一些腐败分子同时具有多种违纪违法行为,集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于一身。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目无党纪国法;经济上贪得无厌,为谋取个人私利不择手段,利用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元;生活上极其糜烂。王益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五是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的大案要案涉及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有的一个领导班子中多人被查处。比如,在安徽省古井集团高管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原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效金,集团副总裁、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运杰,古井贡酒股份公司总经理甘绍玉等10名高管人员涉案。王效金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六是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等出现新变化,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有所增加。比如,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郭京毅单独或伙同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多名司局级干部,以及一些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各自在外资审批、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权力,通过正常工作协调机制相互串通勾结谋取私利,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高度的隐蔽性。郭京毅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仍然比较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甚至失职渎职、酿成严重后果。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莜萸,“监守自盗”,除利用职权收受贿赂600多万元外,还违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且疏于职守、部署不周、监管不力,致使药品注册管理秩序混乱,全国假药劣药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郑莜萸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同时,一些领导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城市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粗暴执法,甚至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一些领导干部贪图安逸,奢侈浪费,享乐主义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违规收送红包礼金、超标准住房、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屡禁不止,等等。另外,从这些年查处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看,背后往往隐藏着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问题。比如,2008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9·8”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经过调查,临汾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段波、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襄汾县原县长张金凤等5名领导干部因利用职权为发生事故的新塔矿业公司非法生产提供便利、收受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严肃查处。
第三,要深入分析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原因。腐败现象是一个具有复杂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世界性难题。当前,我国社会存在腐败现象的原因,我感到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有着不少缺陷和漏洞,存在着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从世界各国发展历程看,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都经历了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而我国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跨越了其他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各方面体制机制制度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即使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也都为不断发生的腐败问题和政治丑闻所困扰。近年来突尼斯、埃及、利比亚等国家相继发生的政权更迭和政治动乱也都与腐败问题密切相关。
二是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相结合,侵蚀着党员干部的思想,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长。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孙瑜为满足自己的高消费,收受贿赂328万元,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资金400余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孙瑜在其忏悔书中说:贪图享乐,无限制地追求高消费,是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多元利益主体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分子通过商业贿赂攫取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比如,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因受贿2959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他在检查中说: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在领导干部身上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是如此尖锐和复杂。说复杂,是指对领导干部的腐蚀,在温情脉脉、杯光酒影中就能得逞,让你在不知不觉、舒舒服服中演变过去。
四是干部队伍构成发生很大变化,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不少中青年干部缺少严格党内生活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考验,容易受腐败病毒感染。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有的心态浮躁、贪图虚名,一门心思用在谋求更高的职位上;有的在收入和待遇上盲目攀比,感到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因而产生“心理失衡”,走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违法犯罪道路;有的甚至利欲熏心、私欲膨胀,公然索贿受贿、侵吞公共资产和国家、集体资金,等等。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就是在2002年陕西省政府换届和2005年届中调整时未被提拔使用,感到自己吃了亏,产生了为自己捞好处、留后路的想法并付诸实施。2007年曾因拉票贿选、违反换届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与此同时,本人或通过其弟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760余万元。李堂堂因受贿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五是反腐倡廉建设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教育不够扎实,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得力,预防不够有效,好人主义盛行,应该及时提醒的没有及时提醒,应该坚决制止的没有坚决制止,应该严厉惩处的没有严厉惩处,有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就纪检监察工作来讲,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多,等等。
我到中央纪委工作以来,参与研究处理的中管干部有几十个。这些干部中的大多数可以说最初的表现还是好的,也是通过勤奋工作、清白做人赢得组织和群众信任,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的,其中有些人的能力和贡献还比较突出。但后来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增大,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加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诱惑,最终经受不住考验,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滑入腐败深渊。这些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且最终使自己落得个身败名裂甚至家破人亡的下场,的确让人感到既痛恨和气愤,又痛心和惋惜!
第四,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有利条件,坚定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首先,我们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每年都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江泽民同志先后10次、胡锦涛同志先后10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每年都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对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作出部署;中央还专门设立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导和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这些都为我们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政治和领导保证。
其次,我们有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讲是私有观念和剥削制度的产物。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区别于历史上任何剥削制度的崭新社会制度,为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奠定了制度基础。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法制保障。近年来,我在率团出访期间与各国领导人会谈时,感到他们对我国的发展成就高度赞赏,同时对我们的发展理念、发展道路、发展模式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比如,一位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首脑就对我说,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适合中国特殊的国情需要,现阶段的中国需要一个开明的领导层和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以便就重大问题作出决断。可见,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巨大优越性,我们完全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
其三,我们有一支优秀的党员干部队伍。长期以来,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宗旨、恪尽职守、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最近几年,我们国家大事多、难事多、急事多,我们之所以能在众多风险和挑战面前取得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靠的就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带头作用。这是我们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最有力证明。不承认这一点,就难以解释我们今天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因此可以说,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和依靠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近年来每年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约11万人,只占党员总数的1.4‰,其中因贪污贿赂类问题受到处分的仅占党员总数的0.3‰。
其四,我们有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随着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渠道的不断拓宽和揭露腐败问题能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其五,我们有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建设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法规制度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之,消极腐败现象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公平正义,是消磨党的意志、瓦解党的队伍、削弱党的战斗力、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腐蚀剂。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从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
(本文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2011年4月1日在中央党校所作专题报告的第一部分,发表时作了适当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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