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根: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来源:《 人民日报 》( 2020年06月27日 03 版)编辑录入:OY 2020/6/27 10:15:11 173
新冠病毒的源头应由国际科学界合作探寻,这是无须费舌争辩的科学戒规。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各级政府的有效组织下,全国人民同舟共济,奋力抗疫,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控制了国内疫情,取得了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大战略成果,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任何谎言和污蔑在铁的事实面前都将被击得粉碎。可以说,美国国内恶诉不值一驳。但针对此类披着所谓法律外衣的恶诉,有必要从国际法上予以揭露。
一、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
现代国际法创始人格劳秀斯在1604年撰写的《捕获法》中指出:“毋庸置疑,国家权力为至高无上的主权者权力,因为国家乃自给自足之集合体。欲使所有与某项争端无关的国家达成由他们对争端方的特定案件展开调查的某一协定,也是不可能的。”这是国际法上“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之最初表述。主权国家之间或之上无管辖,这在国际法上是不可撼动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前身)在1927年“荷花号案”中强调:“国际法对于国家设置的首要和最重要的限制是在没有相反的允许规则时,一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其权力。在这一意义上,管辖当然是属地的;一国不可在其领土以外行使该管辖权,除非依据国际惯例或公约的允许规则。”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会长、《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版)首席报告人亨金教授在《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中也表示:“国家豁免于审判和实施管辖仍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各国对此表示支持;它们得到了好处,却不受约束,因为各国一般都不寻求在其国内法院起诉另一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这一项由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得到2004年缔结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确认。鉴于该公约尚未正式生效,2012年国际法院“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案”明确:当事国之间有关“任何豁免权只有源于习惯国际法,而非条约”。
可见,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这是现代国际法问世以来作为调整主权国家间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习惯国际法,至今仍是国际社会坚如磐石的基础。美国国内恶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这是国际法所绝对不容许的。中国在本国领土上为识别新冠病毒和抗击疫情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均为习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在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范畴。任何他国无权说三道四,任何他国法院对此无任何管辖权。
二、一国立法无权凌驾于“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这一习惯国际法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规定在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等八个方面的司法管辖豁免之例外。但是,迄今只有22个国家批准加入,故该公约未生效。中国已签署,但尚未加入该公约。美国还没有签署,更谈不上加入该公约。换言之,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项已经生效实施的全球普遍性国际公约规定“国家的司法豁免权”的任何例外。这清楚表明国际社会对于“国家的司法豁免权”例外及其认定条件,远未达到普遍接受的地步。因此,依据现行的习惯国际法,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依然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
美国国内恶诉以其《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a)(2)条(外国政府的商业行为不享受主权豁免)和第1605(a)(5)条(外国政府在美国的侵权或疏忽造成美国个人的人身或经济损害不享受主权豁免)为所谓法律依据,主张联邦法院对所谓恶诉有管辖权。应该指出,美方一方面对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至今持不签署、不加入的立场,一方面又以国内立法凌驾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纵容本国某些居心叵测之徒提起恶诉,具有明显的虚伪性。以美国密苏里州总检察长名义提起的此类恶诉,将中国在本国领土实施的抗疫举措肆意歪曲为“商业行为”和“侵权行为”,与客观事实根本背道而驰。此外,美国有关外国国家因商业或侵权行为在其国内法院不享受主权豁免的立法本身,不应也不可抵触当代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一国法院绝对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识别习惯国际法的结论草案指出:“习惯国际法是源自于经实践被接受为法律的不成文法。它依然是国际公法的重要渊源。”习惯国际法对于世界各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美国宪法只有“国际法”用语,因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00年“帕克特·哈巴纳案”中指出,美国与西班牙交战中,对方渔船不属于美方依据其捕获法适用的对象。交战国一方不得捕获另一方渔船的习惯国际法作为“国际法”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至今,习惯国际法作为美国法的一部分仍然是适用于美国司法实践的判例法一般原则。在主权豁免方面,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古巴国家银行案”确认的“国家行为规则”,亦即,美国法院对其他国家在自己领土内的行为不做判断,而应交由美国政府外交主管部门处理,实质上也承认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这一习惯国际法。按照美国判例法所阐明的包括习惯国际法和条约在内的国际法与美国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效力关系,适用于“后法优于前法”原则。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有关例外规定优先于该判例法所依据的习惯国际法。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实施以来的美国司法实践,《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版)认为该法“规制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外国国家管辖豁免。虽然有关外国国家管辖豁免的习惯国际法不直接适用于美国法院,但是它与解释《外国主权豁免法》及理解其意义有关。”可见,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在处理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问题上,以其相关国内立法凌驾于习惯国际法之上。显然,这样的做法有悖于国际法院在“国家的司法豁免案”中确认的相关习惯国际法优先于有关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美国法院无权干涉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
《联合国宪章》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也就是说,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由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决定外,其他事项均属于不得干涉之国内管辖范围。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国际法院在1986年“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案”中明确:“不干涉原则包含了每个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虽然违反该原则的例子不少,但是,本法院认为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纯属中国国内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对国内一切事务的领导权力,完全属于习惯国际法上的一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范畴,当然享受在任何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豁免权。
美国国内恶诉不仅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奋力抗击疫情肆意抹黑,而且竟然妄称中国共产党不属于国家主权豁免的对象。这暴露出美国一些政客极端仇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治体制的丑恶嘴脸。这种冷战思维主导下的国内恶诉居然还披着所谓“合法”外衣,岂不知已完全站在国际法院所确认不干涉原则的习惯国际法之对立面。
总之,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一国法院无权管辖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之习惯国际法,其所依据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违背一国立法无权凌驾于“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这一习惯国际法。美国法院无权干涉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妄称中国共产党对包括抗疫在内的领导不属于国家主权豁免,这完全违背“不干涉他国内政”的习惯国际法。对于这些与公认习惯国际法相抵触的美国国内恶诉,必须予以坚决还击和彻底揭露。
(作者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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